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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七旬老太公堂索赡养 儿子拥有两套房还喊没钱

发表于2016-01-14

老人状告三儿女索要每月6000元赡养费 经法官调解后达成初步的调解意向

文/广州日报记者龙成柳 图/广州日报记者石忠情

十几年了,78岁的莞城老人刘月的赡养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,至今已多次闹上法庭。前日,老人状告三儿女索要每月6000元赡养费一案二审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。

庭审中,对于母亲刘月提出希望请专人在家看护的要求,两女儿表示同意,小儿子不仅称出不起钱,还追问母亲6万元存款的去处,一场庭审变成了姐弟争吵及母子相互指责的一出家庭“闹剧”。

终,经法官调解后,双方均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,但小儿子表示不能做主,需回家与妻子商量再作决定。

昏暗房子里老人在哭

昨日下午2时许,阳光灿烂,在莞城博厦勒竹围新村一栋4层的房子里,传来了老人断断续续的呜咽声。

哭泣的老人,正是78岁的刘月。老人有4个儿女,大儿子已经于2014年去世,剩下2个女儿和一个小儿子,在她丈夫去世后,她一直和小儿子住在一起。

小儿子住的,是一栋4层楼房。自2014年一场车祸后,老人生活不能自理,平日里,老人独自一人被关在家中,虽然跟小儿子住,但老人住在一楼,儿子跟儿媳妇住在楼上。平日里,儿子儿媳从前门出入,一楼客厅通往前门及二楼,有一道铁门,时常被反锁,老人根本上不去儿子家,她只能从后门出入。

母亲告子女索赡养费

老人刘月与儿女对簿公堂,早发生在2014年。

2011年7月6日,刘月与三个子女签订了《赡养母亲刘月协议》,约定由小儿子吴明德(化名)负责赡养母亲,全权负责母亲的生老病死。母亲刘月将位于金牛路的一个商铺的租金份额交给吴明德支配,同时,刘月还将自己在莞城区博厦股份经济联合社、塘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红也一起交给吴明德支配使用。

这份赡养协议签订后,两个女儿按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,唯独小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。

2015年9月,刘月认为,子女有赡养的义务,遂诉至法院,诉请三名子女从2011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刘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,并共同负担原告日后的医药费。

一审法院考虑了三名子女均月入千元的收入,基于小儿子吴明德获得了老人房子的赠予,遂酌情判决吴明德每月应向老人支付赡养费800元,两个女儿各支付500元。

小儿子有两套房产

一审判决后,刘月认为判决的赡养费过低,无法解决生活问题,请护工费用每月需要6000元以上,遂上诉至中院。

刘月认为小儿子吴明德是有能力承担每月2000元的费用的。因为,吴明德名下有两处房产,有一处他自认是父亲赠与的,该房产现在空置着,吴明德完全可以把该地产出售,然后承担赡养母亲的费用。

庭审现场如“家庭闹剧”

现场:

儿子反问母亲卖地钱

前日庭审现场,既是一幕家庭闹剧,又有如“菜市场”,三名儿女之间相互争吵,母子间互相指责。

法庭上,刘月的代理律师与社区工作人员均建议老人住养老院,但刘月希望留在家里,因行动不便,生活不能自理,需另请一名护工专门护理。对此,老人的两个女儿均表示同意,但其儿子却对母亲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表示不认可,并当场用手指着老人说道:“她明明是可以走路的,只不过走得比较慢而已。”

在每月的赡养费问题上,老人的代理律师提出,包括护工工资、伙食费、每月的医药费等等,共需要6000元左右,由三名子女一同承担。

吴明德一开始是以自己工资只有1900元为由百般推脱,在法官责令儿女赡养老母亲是法定义务的情况下,其又当即指着母亲称,“她卖地有6万块钱,不知道哪里去了。”听到儿子的质问,老人反驳称根本没有这一笔钱,而两个女儿也讽刺道:“他就是想要钱,不想养母亲。”

庭审中,吴明德几乎没有称呼其母亲为“母亲”或“妈”,谈及其母亲时,均用手指着母亲,用第三人称“她”代替。

调解:

儿子与法官讨价还价

并称仍要与妻子商量

前日庭审后,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,并提出了调解方案。调解方案是拟由大女儿吴燕少到吴明德家照顾母亲。吴明德每月支付1500元左右的生活费,小女儿则支付600元或1000元生活费。

对于上述方案,两个女儿均已认可,但吴明德则表示需要回家与妻子商量,并称多只能给8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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